屏東縣鹽埔鄉第一公墓起掘晉堂優惠辦法
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鹽鄉殯字第11130951401號令訂定公布
第一條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為本鄉第一公墓內墳墓,已禁葬逾20 年,為鼓勵民眾加速自行起掘遷葬,將骨灰(骸)安奉於本 鄉骨灰 (骸)存放設施者,爰依本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 條例暨地方制度法第27條之規定,特訂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鹽埔鄉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,執行單 位為殯葬管理所。
第三條 優惠期間: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112年8月5日止。 第四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及優惠標準如下: 一、 介於本鄉第一公墓內及周邊土地墳墓,於優惠期間內, 得自行遷葬安奉本鄉骨灰(骸)存放設施者,減收新台幣一 萬五千元整。 二、 若同時符合本辦法優惠減免規定及本鄉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其他減免規定者,僅得擇一優惠減免規定適用。 三、 逾期未遷葬者視為無主墳墓,由本所視財源狀況代為遷葬 處理。如有親屬認領申請安奉時,本所應收取代遷費用。 第五條 本辦法申請要件如下: 一、 申請人必須於起掘前,先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所申請起掘 許可,且經本所公墓管理員勘查確實於本所公告遷葬範圍 所起掘,始得適用。 二、 申請人應於遷葬優惠期間內取得本所核發之起掘及晉堂許 可證,並於核發日起二個月內晉堂安奉,逾越期限者取消 優惠。 第六條 申請人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而獲取優惠者,經本所查 明後,須於本所通知期限內繳納款項,違者依相關法令究 辦。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