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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生命紀念館申請作業流程
民眾選定堂位→ 填寫申請書 → 公庫繳款 → 核發許可證 → 晉 堂
◆應檢附資料:
(一)撿骨起掘進堂
1.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。
2.亡者除戶戶籍謄本。
(戶政事務所申請)
3.起掘證明書。
【於本鄉轄內墓地起掘者,須另補繳起掘前、中、後之照片各一張】
(二)火化進堂
1.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。
2.死亡證明書。
(申請時檢附)
3.火化許可證明。
(進堂時補齊)
(三)他塔遷移進堂
1.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。
2.亡者除戶戶籍謄本。
(戶政事務所申請)
3.骨灰(骸)原存放處管理單位所開立之出堂證明文件。
(四)神主牌位
1.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。
2.亡者除戶戶籍謄本。
(戶政事務所申請)
(五)公墓埋葬
1.死亡證明書。
(戶政事務所申請)
2.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。
3.符合減免條件或其他證明文件。
◆補證資料:
本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,本鄉鄉民之認定為以下三款其中之一:
「亡者死亡時戶籍登記於本鄉」:須檢附亡者除戶戶籍謄本。
「亡者曾經登記戶籍於本鄉連續十年未中斷」:須檢附可證明亡者曾經登記戶籍於本鄉連續十年未中斷之戶籍謄本。
「申請人現登記戶籍於本鄉一年以上,其直系血親及配偶視為本鄉鄉民」:須檢附證明申請人現登記戶籍於本鄉一年以上之戶籍謄本、可證明申請人與亡者為直系血親或配偶關係之證件或戶籍謄本。
◆本鄉公墓起掘申請方式:
攜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亡者除戶戶籍謄本。
確定墳墓所座落之公墓名稱,或私人地之地段地號(墳墓座落於私人地須檢附土地所有權狀之影本)。
確定起掘日期、遷往地點後,於起掘日前二星期內申請。
起掘時須拍攝起掘前、中、後照片各1張,並補繳回生命紀念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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